婚姻法
离婚对女方补偿的要求有哪些(1)根据婚姻法规定,
离婚有法定情形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
离婚损害赔偿。(2)目前,
离婚损害赔偿 的范围限于:(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4)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
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即不能向第三者提出。另外,人民
法院判决不准
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
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
法院不予受理。(5)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
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
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
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
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
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
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
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
离婚后一年内另行
起诉。
离婚赔偿问题肯定是其中的一方侵害另一方的利益,所以有关的当事人才会进行索赔,所以自己要了解具体的问题,对于赔偿的事实是否存在,如果存在只要进行法律上的申诉就可以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也可以进行协商解决,减少司法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