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地法院
管辖原则适用情形有哪些?在民事诉讼中,一般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
管辖。但在
合同法中,却有不同规定。发生
合同纠纷时,由
合同履行地法院
管辖却是一般规则。那么,确认
合同履行地就是解决
管辖问题首先要做的工作。
合同履行地如何认定呢?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对
合同履行地作了具体规定:“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
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
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
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
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
合同,交易行为地为
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
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该条用三款内容规定了
合同履行地的认定及相关法院
管辖权的确定问题。
一、
合同履行地约定优先原则。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
合同履行地,而不管
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是否与约定履行地一致。由此,因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以
合同履行地确定
管辖法院时,也应当遵循该约定优先原则,当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时,以约定的履行地法院
管辖,而不能以实际履行地法院
管辖。当然,如果
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或约定不明的,则以
合同实际履行地为准确定
合同履行地法院
管辖权。
二、
合同履行地约定优先原则的例外情形。
“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
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也即
合同履行地约定优先原则,仅对实际履行的
合同有效,
合同未实际履行的则不适用约定优先原则。
三、约定
管辖不得违背级别
管辖和专属
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约定
管辖不得违背级别
管辖和专属
管辖的规定。根据民诉法专属
管辖原则,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管辖。所以,以不动产为履行内容的
合同纠纷,其
管辖法院是唯一的,即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当事人约定不动产所在地以外的法院
管辖的,该约定因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而无效。
四、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时的
管辖法院确定原则
该条第三款规定了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时的
管辖法院确定原则。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
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
管辖。但是,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时,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住所地都在
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由哪个法院
管辖?笔者认为,如果被告单方住所地在
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
管辖;如果原告单方住所地在
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根据约定优先原则,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
管辖,或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与
合同履行地”均有
管辖权的规定,至少应与被告住所地法院一样拥有同等的
管辖权;如果原、被告双方住所地辖区相同都在
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则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
管辖。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出,
合同履行地法院
管辖是一般原则,但在
合同未实际履行时,如果原告在履行地,依然采用
合同履行地,若双方均未在履行地,那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
管辖。此外,双方约定
管辖时,不能违反我国级别
管辖和专属
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