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批捕了多久会抓人?
逮捕前一般要先刑拘的,因为
逮捕需要检察院批准,即使要
逮捕也需要时间,在报批过程前先刑事
拘留。《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
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
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
逮捕或者不批准
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
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
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
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二、检察院
逮捕的条件有哪些?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
逮捕的条件为: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
逮捕必要的。三、检察院批准
逮捕的程序公安机关要求
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
逮捕书一式三份,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检察机关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报捕材料后,由审查
逮捕部门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办案人员应当查阅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
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
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
逮捕的决定;未被
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
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
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因此,对
拘留和
逮捕之间的关系大家不要本末倒置,我国对于刑事案件的侦办不是先批准
逮捕了才要抓人的,毕竟批准
逮捕是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审查的,为了避免检察机关审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就已逃之夭夭了,先进行刑事
拘留然后再提请批准
逮捕,这样的规定才符合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