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执行管辖是什么意思?
民事诉讼法
执行管辖是什么意思?
执行管辖即
执行案件的
管辖,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划分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强制
执行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确定
执行案件的
管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它有利于权利人行使申请权,使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其次,它有利于人民法院内部的工作均衡和协调;再次,它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最后,它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主要分类:
1、级别
管辖
是指划分各级人民法院之间
执行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就
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而言,
执行管辖中的级别
管辖与案件审判
管辖有密切联系,审判
管辖级别确定得越高,
执行管辖的级别也相应确定的高;就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
执行的其他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而言,解决或处理的机构级别确定得高,
执行法院的级别也相应地确定得高。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规定》(简称规定)作了具体规定。
《规定》第12条规定: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
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
保全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
执行;申请证据
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
执行。
《规定》第13条规定:
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
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管理
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
《规定》第14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
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
2、普通
管辖
是指根据审判第一审案件的法院、被
执行人住所地、被
执行标的所在地或者被
执行人完成的行为所在地来确定
执行案件的
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
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
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
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
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执行。
《规定》第10条,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
执行效力的生效债权文书,由被
执行人住所地或被
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执行。
《规定》第11条规定: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
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
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
执行;申请证据
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
执行。
3、特别
管辖
是指对船舶
执行时,以船舶所在港或所在地来确定
执行案件的法院。
4、共同
管辖
是指同一
执行案件有两个以上的法院享有
管辖权。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执行活动由被
执行人住所地或被
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执行。但是在两个或二个以上法院都有
管辖权时,如何解决
管辖冲突最终确定
管辖法院。
《规定》第1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
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
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人民法院
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其他法律文书由被
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
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执行;当事人分别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请
执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
执行。
5、移送
管辖
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没有
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
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民事诉讼法
执行管辖总的来说就是法律对法院内部各种权限和工作的一种分配模式,如法院有地方基层法院和高级法院之分,他们的审理资格不一样,法
执行管辖意在平衡管理法院事宜,使法院能更好的为有需要
上诉的人提供服务,让他们的
上诉能尽快受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