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不批捕能直接
起诉吗?
逮捕只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与是否
起诉没有必然联系。我国刑诉法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
逮捕必要的,才应依法
逮捕。而最高司法机关对“有
逮捕必要”具体化为六种情形,即: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自杀或逃跑的;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存在这些情形,则检察机关完全可以不批准
逮捕。法律同时还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
逮捕的,如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
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很显然,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不批准
逮捕只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不具备
逮捕的法定条件,不必采取
逮捕羁押措施,丝毫不意味、更不等于“不
起诉”,甚至也不等于法院不会判实刑。从这个角度看,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根本没必要急于调查干预,同时也是违反刑诉法规定的。当然,按照我国司法机关的习惯做法,不实施
逮捕往往意味着检察机关认为罪行较轻,很可能最终被判处缓刑,因为总体来说,我国司法机关
执行逮捕的条件是比较宽松的,甚至到了滥用
逮捕措施的地步。二、检察机关批捕的条件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
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为了防止
逮捕的过量适用,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
逮捕必要的,可以
逮捕。
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
逮捕必要的。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两项条件,但采取
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会的,即无
逮捕必要,不应
逮捕。当公安部门和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有明确的证据时,也是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
逮捕的,这一行为也是可以预防犯罪嫌疑人再次实施犯罪行为,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到达被
逮捕的标准和要求时,也不仅行
逮捕,人民法院也可以不进行
逮捕而直接进行
起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