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肥西农村
拆迁政策有哪些?
一、安徽肥西农村
拆迁政策有哪些?
《安徽省农村
拆迁补偿管理办法》
拆迁管理
第五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
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
拆迁。申请领取房屋
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
拆迁计划和
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
拆迁计划,包括
拆迁范围、方式、期限等;
拆迁方案包括被
拆迁房屋状况、各种补偿和补助费用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新建安置房屋平面设计图和地点、临时过渡方式及具体措施等。第(五)项规定的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不少于被
拆迁房屋总
建筑面积乘以上一年同类地段、同类性质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
拆迁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可以折价计入。
第六条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
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
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房屋
拆迁许可证核准的
拆迁范围,不得超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范围。
第七条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房屋
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将房屋
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建设项目名称、
拆迁人、
拆迁范围、
拆迁期限、
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等事项,以房屋
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和
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
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八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
拆迁许可证确定的
拆迁范围和
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
拆迁。需要扩大或者缩小
拆迁范围、延长
拆迁期限的,
拆迁人应当向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变更房屋
拆迁许可证,并将变更后的房屋
拆迁许可证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
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
拆迁资格的单位进行
拆迁。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
拆迁人,不得接受
拆迁委托。
实施房屋
拆迁,应当遵守市容、环境保护、
建筑施工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文明、安全施工,保持环境清洁。
第十条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公布房屋
拆迁公告,确定
拆迁范围后,
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综上所述,为了实现国家城市化规范,对各地实行不同的征收、
拆迁政策,安徽肥西农村也是即将要
拆迁的,对于要
拆迁的,首先要经过许可才可以被
拆迁,并经过审查,得到证明以证实可被
拆迁,若不符合,则不被允许
拆迁,需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