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意外
保险的概念是什么
一、团体意外
保险的概念是什么?
团体意外
保险,全称团体意外伤害
保险,是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
保险,而其
保险责任、给付方式则与个人意外伤害
保险相同。
由于意外伤害
保险的
保险费率与被
保险人的年龄和健康无关,而是取决于被
保险人的职业,而一个团体的成员从事风险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所以与人寿
保险、健康
保险相比,意外伤害
保险最有条件采用团体方式投保。
现代企业发展的步伐飞速前进,在大型的新型企业中,各个部位环节莫不是人在发挥作用。单独的个体运作构建了庞大的企业发展和扩张。 在人性化,归属感,以人为本这类关键词成为社会人文环境大方向的今天,企业如何更好的留住员工的心,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员工的归属感,也成为一个领导者必须思考的课题。
团体意外
保险不单单是一项简单的员工福利,也是公司和员工之间的平衡手段。当员工不幸发生意外伤害时,尤其是发生了人身伤害事故时,让团体意外
保险为公司转嫁风险,为员工提供安全保障,以达到双方平衡目的。
二、保障项目
(一)意外身故
保险金
被
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
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
保险金,对该被
保险人的
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
保险金
被
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
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
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
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
保险金。
三、投保条件
1、投保人:凡合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正式在职人员(不包括临时工、短期工)或团体会员(以购买
保险而组织的团体除外)向
保险人投保本
保险,被
保险人人数应占其单位在职人员人数或团体会员人数的75%以上且不少于10人。投保时必须经被
保险人同意。
2、被
保险人:凡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含18周岁及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工作或劳动的投保单位在职、在编人员或团体会员,均可以作为本
保险的被
保险人,但必须在投保人投保时提供的人员清单之列。
大家可以按照个人意外伤害
保险来理解团体意外伤害
保险,两者不同的就是团体意外
保险的投保对象是针对合法的团体、事业单位等,不能以个人的身份参加
保险。而且要求同时参保的人必须在十人以上,投保时也得经过被
保险人的同意才可以,对年龄的要求是18周岁到6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