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
合同是要式
合同吗,委托
合同算要是
合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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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 公司经营律师当我们因为某些原因,不方便本人去处理一些事物的时候,需要委托他人代理我们处理,为了给予代理人相应的权利,我们一般会签订委托
合同。而
合同有不同的分类,那么这个委托
合同是要式
合同吗?下面就跟着的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委托
合同是要式
合同吗?
1、委托
合同是诺成
合同,非要式
合同,当委托人将自己的事务托付他人办理时,受托人作出允许才可达成合意,自受托人作出允诺之时,委托
合同即告成立。
2、委托
合同可以是无偿单务
合同,也可以为双务有偿
合同。凡属于民事日常生活与活动的事务,通常为无偿单务性委托
合同。只有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要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委托
合同方成为有偿双务
合同。
3、委托
合同的标的是处理事务的行为,委托
合同只强调以处理事务为目的,而不以完成事务且有成果为要件。委托
合同不适用于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和履行人身性质的债务的行为。
二、委托
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相互信任基础上
委托人之所以选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是以他对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信任为基础的;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为委托人服务,能够完成委托事务的自信,这也是其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因此,委托
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
合同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
合同关系也难以巩固。因此,在委托
合同中,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受托的事务,不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转托他人处理受托的事务。同时,在委托
合同建立后,如果任何一方对他方产生了不信任,都可以随时终止委托
合同。
2、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
委托
合同是提供劳务类
合同,其标的是为劳务,这种劳务体现为委托人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关于委托事务的范围,《
合同法》并没有将委托事务限于法律行为,因而解释上应不限于法律行为。但是,应当指出,委托事务的范围也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委托事务必须是委托人有权实施的,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行为。
3、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处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而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进行的。因此,委托
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后果,直接归委托人承受。这是委托
合同与行纪
合同、承揽
合同、居间
合同等类似
合同的重要区别。
4、委托
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委托
合同可以是有偿
合同,也可以是无偿
合同,委托
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如约定收取报酬,则为有偿
合同。如法律没有另外规定,当事人双方又没有约定给付受托人报酬的,则为无偿
合同。委托
合同自双方达成一致的协议时即成立,不以物的交付或当事人实际履行行为作为
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委托
合同为诺成
合同。委托
合同为不要式
合同,
合同采用何种形式,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委托
合同无论是否有偿,均为双务
合同。在无偿的委托
合同中,委托人虽没有支付报酬的义务,但其仍负有其他义务,如支付费用、接受委托事务的结果、赔偿损失等,这些义务与受托人的义务是相对应的。因此,无偿的委托
合同也是双务
合同。由上可知,委托
合同为诺成
合同,所以“委托
合同是要式
合同吗”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委托
合同可以是任何形式的,这点和要式
合同是不一样的。并且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的
合同都是诺成
合同。在此我们建议您,签订委托
合同的时候,一定寻找合适,信任的人作为委托人,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