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属于
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的行为方式有以下五种:1、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
保险标的,骗取
保险金的。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
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其有关利益、人的生命、健康或有关利益。故意虚构
保险标的是指在与
保险人订立
保险合同时,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
保险对象。以为日后编造
保险事故,骗取
保险金。2、投保人、被
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
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
保险金的。
保险合同约定
保险人只对因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引起的
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
保险人或受益人隐瞒发生
保险事故的真实原因或者将非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谎称为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以便骗取
保险金;对确已发生
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则故意夸大损失的程度以便骗取额外的
保险金。3、投保人、被
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
保险事故,骗取
保险金的。4、投保人、被
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
保险事故,骗取
保险金的。这是指在
保险合同期内,人为地制造
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以便骗取
保险金。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
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
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人身
保险中,为骗取
保险金,制造赔偿条件,故意采用不法手段,造成被
保险人的伤亡或疾病。行为人具备上述五种行为方式之一,骗取
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构成
保险诈骗罪。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进行
保险诈骗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二、
保险诈骗的吸收犯怎样处罚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吸收犯成立的关键是吸收关系的存在。
保险诈骗罪的吸收犯包括以下两种情况:第一,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这里所说的行为的轻重,主要是根据行为的性质来区分的,重行为在行为的性质上较轻行为严重,轻行为应为重行为所吸收。如
保险诈骗罪的行为人骗取
保险金后,将
保险金存放于自己家中。这种情况下,藏匿行为是骗取
保险金后的自然结果,
保险诈骗的行为在性质上重于藏匿行为,只成立
保险诈骗罪而不再成立窝藏赃物罪。第二,主行为吸收从行为的。所谓主行为和从行为,是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和作用区分的。再将共犯分为共同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的情况下,通常认为实行行为与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相比,实行行为是主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是从行为。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相比,教唆行为是主行为,帮助行为是从行为。因此,在
保险诈骗罪的共同犯罪中,若行为人先教唆或帮助他人犯罪,随后又亲自参与到
保险诈骗罪的实行行为当中的,其教唆行为或帮助行为,则为
保险诈骗的实行行为所吸收;若教唆他人去实施
保险诈骗罪,随后又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则其帮助行为就为
保险诈骗的教唆行为所吸收。因此,对
保险诈骗罪的吸收犯,依照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处断。
保险诈骗行为极其恶劣,侵犯了国家的
保险制度和
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而在利用
保险骗保的情况下,也是要求达到了规定的数额标准或者满足一定的严重情节,那么才有可能认定为
保险诈骗罪。而一旦涉及
保险诈骗罪,可能会牵涉
保险诈骗的牵连犯、吸收犯等比较复杂的问题,所以最好求助于专业的刑辩律师,以便可以更好的维护自身或者亲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