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抗辩权的限制条件是什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抗辩权;1、
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1)
票据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票据法》第22条、第76条、第85条分别规定了汇票、本票、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票据缺少任何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当然无效。(2)
票据金额记载不合法。《
票据法》第8条规定,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
票据无效。(3)在
票据上作不合法更改。《
票据法》第9条规定,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
票据无效。2、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7条规定,公示催告期满,无利害关系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
票据无效。3、
票据债权已消灭。
票据债权因付款、提存而消灭的,
票据债务入可以以此为由进行抗辩。
票据为交回
证券,即债权人应在
票据付款人付款时在
票据上记载收讫并交回
票据,债权人所享债权因
票据债务人的付款和债权人的受领而消灭。因此,如债权人再次行使付款请求权,则
票据债务人自然可以予以拒绝。在
票据债务入已将票面金额提存的情况下,
票据债权因提存而消灭,任何持票人向
票据债务人行使
票据权利时,
票据债务人均可以已提存为由,行使抗辩权。二、
票据抗辩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所谓
票据抗辩权是指
票据债务人对一般
票据债权人或特定
票据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提出一定的合法事由,以拒绝履行其
票据债务的行为的权利。这里的一定合法事由称为抗辩原因,债务人享有的拒绝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叫做抗辩权。
票据抗辩权具有两个特征:1、
票据抗辩权只能针对
票据请求权来行使。2、
票据抗辩权的法律效力在于阻却
票据请求权的效力,从而使得
票据债务人能够拒绝履行
票据债务。综上所述,在经济生活中,
票据应用的很广泛,包括各种
票据,比如汇票、本票及发票等。持有
票据的债务人享有抗辩权这个重要权利,当
票据效力消失、
票据内容不合法时,其可以提出抗辩,拒绝履行
票据。这也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应该向法院提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