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目的
该条款为了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对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
商标予以保护,以制止恶意抢注的行为,是对
商标注册制度的有效补充。
二、适用要件及适用案件类型
在
商标异议、不予注册复审及无效宣告案件的个案审理中,符合以下适用要件的可以适用该条款:他人
商标在系争
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系争
商标与他人
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系争
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
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原则上相同或者类似;系争
商标申请人具有恶意。
三、“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判定
“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
商标是指在系争
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在中国使用并已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
商标。
1.“未注册”的判定“未注册”包括从未申请注册的情形、在系争
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后申请注册的情形,还可以包括曾在先注册,但在系争
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但依然持续使用的情形。
自己
商标的权益维护,肯定需要有关的证据证明自己的
商标被恶意的抢注,所以有关的证据收集时程序上进行的,因此要积极的进行操作,这样自己的利益维护才会有着法律上的支持,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有关的问题处理有时会出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