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抢注依法驳回的情况有哪些?面对
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日趋规模化、专业化的形势,
商标局通过优化审查分文流程,对典型恶意申请类型及相关案例进行梳理、汇总。在审查环节,对认定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的
商标申请从严审查,主动予以驳回。具体有以下四种情况表现突出:1、对恶意攀附他人商誉、抢注较高知名度
商标的申请予以驳回。2、对大量抢注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等具有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意图的
商标申请,予以驳回。3、对申请注册名人姓名
商标等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
商标申请,从严审查,主动予以驳回。4、针对同一企业的恶意反复抢注、连续抢注的
商标申请,从严审查并参考在先异议、无效宣告案例予以驳回。二、当事人
商标被抢注维权要提供哪些方面证据?当事人在向
商标局或
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或争议、主张权利时,应当结合上面所分析的
商标抢注行为的构成要件来陈述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这些证据应侧重于两个方面:1、一方面是
商标注册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的证据,例如双方当事人之间与争议
商标有关的商品购销
合同、往来函电,
商标注册人向权利人索要不合理的高额“
商标转让费”的书面证据。2、另一方面是权利人在先使用、宣传争议
商标的证据,例如权利人与
商标设计、
商标标识印刷公司之间的委托
合同及相应单据,有关
商标的广告制作、发布
合同,刊登
商标广告的报纸、杂志,有关
商标商品的购销
合同及发票等。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向
商标局或
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件时,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例如,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异议、争议裁定申请,尽可能在期限内一次性提交有关的证据材料。为了使自己的主张得到有力的支持,当事人应尽量提交那些有较高公信力的证据,例如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由专门机构保管的历史档案、在具有较大影响的新闻媒体上刊登的有关
商标的宣传材料等等。综上所述,
商标局作为审理
商标注册、规范
商标使用的部门,每年都受理大量的
商标注册申请。在这个过程中,其要优化审查分类流程,加强对恶意抢注行为的甄别。对于重复抢注、恶意抢注名人
商标或者大量抢注通用名的行为,
商标局会主动驳回,不等
商标被抢注的一方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