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抢注
商标应该注意什么?
商标使用者要证明他人存在恶意抢注
商标行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1、证明未注册
商标有实际使用
商标使用者可以提供带有
商标标识的包装物,产品检验报告,
商标印刷证明材料,带有
商标的广告宣传材料等以证明
商标有被实际使用。值得注意的是,单独的
商标转让、
商标许可行为,或仅有对
商标所有权做出声明的行为,并不能被认定为
商标的使用行为,商评委亦不会认定该
商标有被实际使用。2、证明未注册
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力商评委在认定是否存在恶意抢注他人未注册
商标行为时,该
商标是否具有一定影响力是重要的审查因素。
商标使用者要证明未注册
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力,可以提供该
商标标识商品或服务的经销范围、销售额等数据,或相关消费者对该
商标的认知度,消费者是否清楚地知道该
商标及使用该
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等。3、证明对方以不正当手段抢注
商标若抢注人在申请注册
商标之前,已经知道了该
商标有被实际使用且具备一定影响力,仍旧选择将该
商标申请为注册
商标,其行为即可被认定为采用不正当手段恶意抢注
商标。因此,在针对
商标抢注人提出异议申请或无效宣告之前,
商标使用者需收集可证明抢注人知晓未注册
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以此证明抢注人存在了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的行为。二、针对
商标被抢注的救济手段有哪些?申请
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
商标。对初步审定公告的
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
商标法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驰名
商标保护)、第十五条(禁止他人抢注)、第十六条第一款(地理标志保护)、第三十条(与在先
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第三十一条(初审公告申请在先,同一天申请初审公告使用在先
商标)、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在先权利、不得不正当手段抢注 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
商标)规定的,可以向
商标局提出异议。已经注册的
商标,违反
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
商标局宣告该
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
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
商标无效。异议和宣告无效的区别在于,一个是在公告期提出,一个是在拿到
商标注册后的五年内提出宣告无效。宣告无效对驰名
商标没有时间的限制。综上所述,
商标被恶意抢注的,当事人发现后应该尽快的拿出维权方案,在主张利益的时候要注意时效限制并收集对方恶意抢注的充分证据。其中提出异议的时效是在
商标公示期内,为期三个月。证实对方恶意抢注的,证据种类有对方恶意抢注行为及
商标具备一定影响力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