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离婚案件
管辖一般规定是什么
通常情况下,
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或
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
适用特别规定的情形是: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 监禁的人提起
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
(二)军人
离婚案件的
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
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2、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三)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
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
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
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
(四)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
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
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
管辖。
(五)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
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
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
(六)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
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
管辖。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
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
管辖。
(七)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
起诉的
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八)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
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二、
离婚案件不公开审理的情况
不公开审理意味着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公开进行。如开庭的时间、地点不公开;当事人的案由不公开;审判人员的情况不公开;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不公开;强制措施不公开;法庭笔录不公开等。
不公开审理的范围和程度是:
1、不向广大群众公开,即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时,不允许广大群众旁听。
2、不向新闻界公开。即不允许记者采访案件审理情况,也不允许记者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报道有关案件审理的情况。
上述
离婚案件虽不公开审理,但对上述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期一律公开进行。
通常在诉讼
离婚的情况下,那么
离婚案件才会需要由法院来
管辖处理。对于不同夫妻
离婚案件,实际可以行使
管辖权的法院可能不一样,因此去法院
起诉离婚之前,就应该先确定应该去哪个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否则的话,
起诉的法院因为不具有
管辖权也是不会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