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东西的所有权无偿的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下的一种行为。这样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常理来说赠与这一行为一般都要通过法律程序的要求来完成,即签订《赠与
合同》(当然也有口头
合同或是其它形式)。根据《民法典》第十一章的规定 ,《赠与
合同》(contract of
gift)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不求回报的赠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赠与人的财产的一种
合同,是标准的一种无偿
合同。《赠与
合同》可以发生在多种不同的关系上,比如个人对国家机关、个人对企业公司等事业单位、个人对社会团体、企业公司等事业单位对国家机关等等不同个体上可以相互作用。赠与的财产不只局限于财产所有权的转让移交,如房地产抵押权、益物权等的这些权力也可以作为赠与物赠与给受赠人。《赠与
合同》具有以下这些特征:(1)《赠与
合同》时转移财产权时使用的一个
合同。在《赠与
合同》中,赠与人把他所享受的所有权的财产不计报酬的送给受赠人,这样受赠人就有这个财产的所有权。(2)《赠与
合同》是一个单务
合同,即受赠人享受权力而不用尽义务而赠与人要尽义务却不想有权利的一种
合同。但是在有附义务的赠与
合同中,受赠人要尽
合同签订的义务后才能享有获赠权力,否则赠与人有权利把赠与的权力收回。但是一般来说,附义务
合同中的受赠人义务往往小于获得的权力。(3)《赠与
合同》是一个无偿的
合同。受赠人不用尽义务就是这种
合同最主要的特征。受赠人得到财产的同时不用回报赠与人,赠与人也不能要求受赠人回报他。(4)赠与
合同同时拥有诺成
合同跟实践
合同的双重特点。一般来说,赠与
合同在受赠人同意的那刻起就生效了,这就是为什么赠与
合同有诺成
合同的特点。但公民之间有时候会签订带有附义务或特殊条件规定的受赠
合同,这样赠与
合同就可以在受赠人
执行义务或受赠条件后才生效,所以赠与
合同又有实践
合同的特点。“撤销”,指撤退销毁,主要偏向于把一个东西销毁了。一般是指针对组织结构、组织行为这类的销毁。随着生产活动的精细分工诞生出很多资质证书、资格证书以及评价证书,针对这样的证书、证件等,“撤销”的含义即法律机构单位取消了对其所发放的证书、证件等有法律效用的行为,即所持证书证件再也没有法律支撑。赠与人在把财产所有权赠送给受赠人之前有权力可以对其赠送权力进行撤销。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如果有以下情况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受赠人严重侵害了赠与人或其亲属的人身权益。(2)受赠人拒绝依规定
执行在带附义务
合同中其所应尽义务,这时赠与人有权利收回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