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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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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一、什么是商品房预售?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其实质是房屋期货买卖,买卖的只是房屋的一张期货合约。
二、商品房预售应该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该符合下列5个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商如果违反城市规划自建商品房并将其预售,真正受到损失的将会是善意购买人;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
4、已经同金融机构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
5、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取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三、什么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是开发商进行现房销售的合法凭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开发商进行期房销售的合法凭证。如果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没有取得销售许可证或者预售许可证是不可以进行房屋销售的,在无证的情况下就算签订购房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行为。
四、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相关法律规定
2004年7月20日发布了《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决定的部分内容如下: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第八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九条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尽管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出台在一定条件下规范了期房市场,但是近年来,期房房地产商携款逃跑,购房者付款却钱房两空的新闻比比皆是,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相关的法律仍需不断完善,同时购房者必要时应勇敢选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和尊严,必要时的律师将为您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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