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
合同生效要件有哪些? 一、
商标转让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商标转让
合同的成立与否纯属于实事问题,其意义在于识别
合同是否已经存在,该
合同是此
合同不是彼
合同(即
合同的类型化),以及
合同行为与事实行为之间的区别。《
合同法》明确规定,
合同自承诺达到之日成立,就
商标转让
合同而言,
商标转让
合同自然也应当自承诺达到时成立。
商标转让
合同的生效则是指
商标转让
合同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主体合法、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形式合法),依法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合同生效与否为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其意义在于识别某一
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因而能够取得法律所认可的效力。就
商标转让
合同而言,一般情况下,
商标转让
合同自成立时立即生效,除非
商标转让
合同当事人针对
合同生效设置其它的条件或者期限。
二、
商标转让
合同属于要式
合同还是非要式
合同
所谓要式
合同是指法律规定
合同具备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或者生效的
合同。因此
合同法第三十九的规定,是否可以认定为
商标转让
合同属于要式
合同,其实并非如此。《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
合同成立。而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非表明
商标转让
合同就属于要式
合同。假如转让人与受让人口头约定转让某一
商标,而此转让均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则应当认为上述
商标转让行为有效。
三、
商标专用权的转移
如上所述,
商标转让
合同成立并生效只是表明
商标转让
合同依法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了拘束力,但是这并不表明
商标权发生了转移。《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转让注册
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
商标专用权。由此可见,
商标权的转移与
商标转让
合同的成立、生效的关系应当是,
商标转让
合同的成立、生效是
商标专用权转移的前提,但是反过来讲,
商标转让
合同的成立、生效并不必然导致
商标专用权的转移。众所周知,物权的变动采取公示和公信的原则,例如动产物权的转移一般自交付时发生,不动产物权的转移一般自登记时发生。比照此原则,
商标专用权的转移也采取了以
商标主管机关核准并进行公告为公示,并基于上述公示产生公信力。
由此可见,
商标转让
合同也属于
合同的一种,所以
商标转让
合同生效要件符合一般
合同规定,如当事人意思表达真实有效,
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等。一般来说,
商标转让
合同在双方成立之时就生效了,除非双方有另外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