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变更
合同有哪些(一)由
合同性质和内容决定当事人一方可变更
合同。有的
合同是为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而设立的;也有一些
合同的某些条款是专为当事人一方利益约定的。由于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放弃自己应得的利益,因此,对于这些
合同,如果当事人一方在订立
合同后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不再需要
合同为其带来利益,则可以变更
合同。(二)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双方在进行协商时,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确的,而不能是模糊的,否则,当事人对
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三)由于不可抗力致使
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或者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发生不可抗力,造成
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允许当事人变更
合同,使
合同的履行成为可能。不可抗力必须达到使
合同无法履行的程度,才能作为变更
合同的理由。如发生不可抗力后,经义务人的努力,
合同仍可履行,则不能作为
合同变更的理由。在有些情况下,变更
合同需要经过特殊程序。如民法典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
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二、
合同变更会产生哪些效力
合同的变更,以原
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
合同关系之外,原
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原
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同意,保证不发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
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
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根据。
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至于何种类型的
合同变更与损害赔偿并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基于情事变更原则而变更
合同,不存在损害赔偿;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
合同予以变更,在相对人遭受损失的情况下,误解人应赔偿相对人的损失。签订
合同其实也是有一定的流程,其中需要一方发出要约,而另一方在对方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承诺,那么才可以顺利的订立
合同。而
合同的内容只不过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体现,不过现实中因为一些客观情形发生了变化,因而在
合同签订之后还是有可能出现变更
合同的情形,不过这也是需要建立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对
合同进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