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财产
保全规定都有什么第一百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
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
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
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
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
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
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
保全。第一百零一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二条财产
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三条属于财产纠纷的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
保全。第一百零四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
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
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
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
执行的。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
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
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
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对
保全或者先予
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
执行。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关于财产
保全的规定可以总结为,担保金额已“减少”:不超过30%。在实践中,由于对财产
保全的高要求,司法实践中执法标准统一的难度,以及不规范的运作,
保全和
保全的问题更加突出。保护债权人难以有效遏制债务人的隐瞒和财产转移,难以平衡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