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遭到抢注应该怎么办?根据
商标法的规定,
商标权利人可以选择以下两个法律途径来主张权利:其一,就初审公告的
商标向
商标局提出异议。根据
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初审公告的
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权利人认为自己的
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申请注册的,如果在该
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及时发现,可以向
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
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其二,就已经注册的
商标向
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根据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权利人认为自己的
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注册的,可以自该
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
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当事人在向
商标局或
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或争议、主张权利时,应当结合上面所分析的
商标抢注行为的构成要件来陈述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这些证据应侧重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
商标注册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的证据,例如双方当事人之间与争议
商标有关的商品购销
合同、往来函电,
商标注册人向权利人索要不合理的高额“
商标转让费”的书面证据;另一方面是权利人在先使用、宣传争议
商标的证据,例如权利人与
商标设计、
商标标识委托
合同及相应单据,有关
商标的广告制作、发布
合同,刊登
商标广告的报纸、杂志,有关
商标商品的购销
合同及发票等。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向
商标局或
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件时,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例如,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异议、争议裁定申请,尽可能在期限内一次性提交有关的证据材料。为了使自己的主张得到有力的支持,当事人应尽量提交那些有较高公信力的证据,例如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由专门机构保管的历史档案、在具有较大影响的新闻媒体上刊登的有关
商标的宣传材料等等。二、
商标抢注
商标专用权的确认和取得,世界各国有不同的规定,归纳起来大致采用“注册原则”、“使用原则”和“混合原则”这三种方式。所谓注册原则就是按申请
商标注册的先后来确定
商标权的归属,谁先申请,
商标专用权就授予谁,而不问该
商标是否已经使用。申请注册是形成
商标专用权的唯一法律事实,所以注册原则最基本的法律特征是
商标注册申请。与注册原则相对应的是使用原则,它是按使用
商标的先后来确定
商标的归属,谁最先使用该
商标,谁就享有
商标专用权。申请
商标注册不是其必然要件。注册原则和使用原则各有利弊,采用注册原则取得
商标专用权,便于对
商标的管理,
商标权人对
商标的归属发生争议也容易辨别,
商标权的法律关系明确、稳定性强,容易调查取证。其弊端是过于僵化,缺乏灵活性,不能保护
商标在先使用权。采用使用原则取得
商标专用权,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在先使用权利,且灵活实用,可以避免消费者因不同使用人先后使用相同
商标而造成混淆。但它缺乏稳定性,查证
商标使用人使用
商标的证据困难,不利于
商标管理。现在大多数国家都采用注册原则取得和确认
商标专用权,只有美国等少数几个国家采用使用原则。中国《
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
商标局核准注册的
商标为注册
商标,包括商品
商标、服务
商标和集体
商标、证明
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
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可见,我国采用的是注册原则。它是以申请注册作为获得
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依据,谁最先申请注册,
商标专用权就属于谁。而在先使用不能作为取得
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即使
商标使用者已经在商业上使用某一
商标,如果没有向
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也不能获取
商标专用权,其使用的
商标不受法律保护。所以,申请原则只对最先申请
商标注册者认定其享有
商标专用权,这一制度的法律结果为
商标抢注行为提供了可能性和必然性。现在有许多人因为没有及时注册自己的
商标导致
商标首先被别人抢注了,一般出现这种情况是还有补救的途径的,就要求相关的人能充分了解有关于
商标抢注的法律知识,能快速的寻求法律帮助,一般情况下,
商标抢注有三种途径进行维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