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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对履行以上基本义务以及本规则其他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可向本所咨询。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公司重要公告中必须作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四、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五、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本所。 六、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其内容不承担责任。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后审查,对临时报告实行事前审查。 七、 上市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八、 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报纸上公告,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上市公司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九、上市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且该信息对其股票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经本所同意,可以免予披露。 十、 上市公司认为拟披露的内容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应当向本所报告并陈述 不宜披露的内容及理由;确有法律依据的,经本所同意,可以免予披露。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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