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才算是假
离婚
(一)通谋
离婚
通谋
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
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
离婚行为。通谋
离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双方当事人并无
离婚的真实意思,不符合协议
离婚的实质条件。
2、双方当事人以
离婚为手段,以达到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的。如为了逃避计划生育而多生子女;为了逃避债务;为了两边享受分房或购房的国家优惠政策;为了给子女办理农转非户口等等。
3、双方均有恶意串通
离婚的故意,共同采取欺骗或者隐匿事实真相的方法,欺骗婚姻登记机关以违法获取
离婚登记。
4、通谋
离婚一般具有暂时性,待预期目的达到后,双方通常会按约定复婚。但也有一部分人弄假成真,
离婚后置原先的约定于不顾,不愿复婚或者与他人再婚,从而容易引起纠纷发生。
(二)欺诈
离婚
欺诈
离婚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
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
离婚后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
离婚的行为。欺诈
离婚具有以下特征:
1、这种
离婚是欺诈方的真实意思,而受欺诈一方并无
离婚的真实意思。另一方同意
离婚是基于对方采取伪造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所致。如果知道真相,不会作出同意
离婚的意思表示。
2、欺诈方的目的在于骗取对方同意
离婚,以达到
离婚的目的,因而并无复婚的意思,而受欺诈方却期待目的达到即行复婚。
3、受欺诈方既是受害人,又与欺诈方共同欺骗婚姻登记机关。
二、虚假
离婚有什么后果
虚假
离婚虽然履行了
离婚的程序,但欠缺
离婚的条件。因此,对于虚假
离婚的效力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1、虚假
离婚当事人均未与第三人结婚的,其
离婚可以被宣告无效。
现行的《民法典》和《婚姻登记条例》,为最大限度保障婚姻自由,尊重当事人人身自由及隐私,在行政程序上已取消对虚假
离婚的处罚,婚姻登记机关也不再对虚假
离婚登记行使撤销权。
因此,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虚假
离婚,无法获得婚姻关系上的救济,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当事人承担。
虚假
离婚当事人系在人民法院骗取
离婚调解书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离婚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
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
再审。由法院裁定撤销原
离婚调解书。
值得注意的是,虚假
离婚属于宣告无效而非当然无效,只有经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宣告
离婚无效并收回
离婚证、
离婚调解书,始为自
离婚之日起无效,婚姻关系视为未解除。
未经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告无效的,仍应认为虚假
离婚发生
离婚的法律效力。
2、虚假
离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经与第三人结婚的,应承认其再婚有效
此时虚假
离婚当事人请求宣告虚假
离婚无效的请求权消灭,原虚假
离婚确定的发生法律效力。
实践中夫妻双方一旦办理
离婚登记后,婚姻关系就已解除。法律上没有“假
离婚”,一旦办理
离婚登记,就是真
离婚。
此时如果在“假
离婚”期间一方变心,另一方不可能以当时意思表示虚假提出抗辩来证明婚姻有效。
就假
离婚来看主要包括了两种情形,即欺诈
离婚和通谋
离婚。但从法律角度分析的话,只要夫妻双方按照要求办理了
离婚手续,领取到了
离婚证或者拿到了法院生效的
离婚判决书,那么就意味着双方的婚姻关系宣告结束,在这样的情况下其实并不存在什么假
离婚的情况,除非双方并没有真正的办理
离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