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如何规定变更
合同主体之诉? 一、
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形
所谓
合同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
合同变更,包括
合同内容的变更与
合同主体的变更。前者是指当事人不变,
合同的权利义务予以改变的现象。后者是指
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换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现象。不论是改换债权人,还是改换债务人,都发生
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移转给新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因此
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合同主体发生变更,即由新的
合同当事人代替旧的
合同当事人,但
合同的客体,即
合同的标的并没有发生变化。实际是
合同的转让。
合同转让有两种情形:
一是债权转让,即由原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新债权人,从而使新债权人代替原债权人;
二是债务承担,即由新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负担债务。
这两种情况,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发生了变化,债的性质和内容则没有改变。
二、
合同主体变更的效力
(一)
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仍然有效。
(二)
合同的变更以原
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
合同关系之外。原
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原
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担保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
(三)
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
合同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在
合同变更以前,由于一方的过错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对此另有约定,在
合同变更以后,受损失的一方仍然有权请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
(四)根据《
合同法》第7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
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五)根据《
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
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综上所述,法律对于变更
合同主体之诉的规定要求,
合同主体的变更包括债权转让(债权人将其权利转让给第三方)和债务转让(债务人将其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两种。
合同变更之前已经履行完的债务仍然有效,未变更的权利和义务应该继续实行,变更部分从变更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