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的
合同履行地指的是哪里?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
合同履行地。因此应以施工地为
合同履行地。
二、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
管辖
因履行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发生纠纷、无法自行和解时,
合同当事人将会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如果
合同约定仲裁则向约定的仲裁机关提起仲裁)。受诉法院对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案件是否具有
管辖权,是受诉法院能否受理立案并进行审理的前提,因此,诉讼
管辖权直接关系到民事诉讼程序能否顺利、合法进行,并直接影响到实体审理的正确与否。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谈谈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的诉讼
管辖问题,便于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当事人事先正确约定纠纷受理机关或在发生纠纷后选择有
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案件,从而使得纠纷得以迅速处理。
三、民事诉讼
管辖简介
民事诉讼
管辖是指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下列几种
管辖:级别
管辖、地域
管辖、指定
管辖和移送
管辖。
(一)级别
管辖
级别
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
管辖的确定,在我国立法上主要是以案件的性质、案件的影响的大小为标准。我国级别
管辖的特点是:
一是基层人民法院至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是级别
管辖的重点在于区分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分工;
三是级别越低的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量越大,级别越高的法院
管辖的地域范围越广但实际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量越小。
(二)地域
管辖
地域
管辖是指确定同级的不同区域的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地域
管辖,包括一般地域
管辖、特殊地域
管辖、协议
管辖、专属
管辖和共同
管辖。
1、一般地域
管辖。一般地域
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
管辖。该类
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原告
起诉应到被告所有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2、特殊地域
管辖。特殊地域
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关系所确定的
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别地域
管辖有以下几种:
(1)因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辖。
(2)因
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3)因
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
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3、协议
管辖。协议
管辖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的
管辖。在我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协议
管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双方当事人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
第二,只能就
合同纠纷进行约定;
第三,约定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的
管辖,第二审法院不能由当事人以协议进行约定;
第四,协议
管辖法院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
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此外,协议
管辖不得变更专属
管辖和级别
管辖。
4、专属
管辖。专属
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诉讼标的特殊的案件由特定的人民法院
管辖。
专属
管辖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即专属
管辖的案件,只能由享有专属
管辖权的法院
管辖,其他法院无权
管辖,法律也不准许当事人以协议变更专属
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专属
管辖的案件有以下三种:
第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第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第三,因继承
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
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三)指定
管辖和移送
管辖
1、指定
管辖。指定
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对某个具体的案件,指定其辖区内某个下级人民法院予以
管辖。
2、移送
管辖。移送
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受诉人民法院发现自己对该案无
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四、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的性质决定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
管辖的规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788条将建设工程
合同的定义为:"建设工程
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
合同"。建设工程
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合同,因此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属于建设工程
合同的一种。建设工程
合同的性质从民法角度分析属于承揽
合同,因此规定了建设工程
合同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可适用承揽
合同的相关规定。过去司法实践将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归入房地产纠纷而适用专属
管辖,即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这与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的性质是相违背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从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性质出发,对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案件的
管辖作出了新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应当适用特殊地域
管辖,即《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的"因
合同纠纷提
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辖";又因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
合同,承揽
合同的
合同履行为"加工行为地",所以进一步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的
合同履行地为"施工行为地"。由此看出,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方式明确废止了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的专属
管辖。
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关于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的
合同履行地还有
管辖权的一些法律常识,希望可以给您提供一些帮助,那么生活中真的遇到此类纠纷,并不是可以以一己之力可以解决的,建议您需要去专门的法律机构去咨询求助,让专业的律师来为您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