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商标抢注的后果是什么
一、姓名
商标抢注的后果是什么?
姓名
商标抢注的后果有:如果原
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是可能被原
商标所有者追讨进行
起诉的;如果
商标的注册请求暂未通过,那么原
商标所属者可能会直接
起诉撤销,其中的费用损失由自己自行承担。
商标抢注一词的含义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
商标抢注的对象基本上限于未注册
商标;现阶段
商标抢注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扩展,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
商标或驰名
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属于抢注。进而,将他人的创新设计、外观设计
专利、企业名称和字号、
著作权等其他在先权利作为
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应视为
商标抢注。
商标抢注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
商标抢注是指在原
商标所有者之前注册该
商标以获取经济利益的竞争行为。
二、
商标抢注会被判刑吗?
一般不会触及刑法。
证实是恶意抢注
商标的行为,他会被撤销的。
造成的损失要另行
起诉。
我国法律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界定,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
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
商标"。所谓"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
商标"就是指恶意抢注他人的知名
商标。知名
商标是指未经
商标局核准注册,但有一定影响的在用
商标,比如老字号、老招牌,它们大多是在历史上因经营某一种商品而出名的店铺或个人的名称、姓名,直接代表着其经营的商品,在未实行
商标制度的时代,这些老字号、老招牌往往代表的就是那些信誉卓著、质量上乘的商品。现在各地商家为了招揽顾客,都争着使用老字号、老招牌作为商品
商标,有的商家甚至通过抢先进行
商标注册获得了老字号、老招牌的
商标专用权,然后再以
商标侵权
起诉在先使用老字号、老招牌的其他同业竞争者,甚至是老字号、老招牌的真正拥有者,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是"恶意抢注"。
三、
商标权的特征
1、独占性
又称专有性或垄断性,是指
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
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赋予注册
商标所有人独占使用权的基本目的,是为了通过注册建立特定
商标与特定商品的固定联系,从而保证消费者能够避免混淆并能接受到准确无误的商品来源信息。换句话说,在商业中未经许可的所有使用,都将构成对
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这种专用权表现为三个方面:
(1)
商标注册人有权依据《
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注册
商标使用在其核准使用的商品、商品包装上或者服务、服务设施上,任何他人不得干涉;
(2)
商标注册人有权禁止任何其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
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标;
(3)
商标注册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
商标,也可以将自己的注册
商标转让给他人,这种许可或转让要符合法律规定并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
2、时效性
指
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在有效期限之内,
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不进行续展手续,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各国的
商标法,一般都规定了对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期限,有的国家规定的长些,有的国家规定的短些,多则二十年,少则七年,大多数是十年。我国
商标法规定的
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为十年。《
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
商标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
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3、地域性
指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受地域范围的限制。注册
商标专用权仅在
商标注册国享受法律保护,非注册国没有保护的义务。在我国注册的
商标要在其他国家获得
商标专用权并受到法律保护,就必须分别在这些国家进行注册,或者通过《马德里协定》等国际
知识产权条约在协定的成员国申请领土延伸。
4、财产性
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商标专用权的整体是智力成果,他凝聚了权利人的心血和劳动。智力成果不同于有形的物质财富,它虽然需要借助一定的载体表现,但载体本身并无太大的经济价值,体现巨大经济价值的只能是载体所蕴含的智力成果。比如“可口可乐”
商标、“全聚德”
商标等,其
商标的载体:可乐、烤鸭等不是具有昂贵价值的东西,但其
商标本身却是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可口可乐”
商标经评估,其价值达到七百多亿美圆,而“全聚德”作为中国的民族品牌2005年的评估价值为106.34亿元人民币。通过
商标价值评估,这些
商标可以作为无形资产成为企业出资额的一部分。
5、类别性
类别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标局依照
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
商标注册申请书》中核定的类别和商品(服务)项目名称进行审查和核准。注册
商标的保护范围仅限于所核准的类别和项目,以世界
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
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为基础,国家
商标局制定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将商品和服务总共分为45个类别,在相同或近似的类别及商品(服务)项目中只允许一个
商标权利人拥有相同或近似的
商标,在不相同和近似的类别中允许不同权利人享有相同或近似的
商标。
我国
商标法当中首先也允许用姓名来注册
商标,但是,抢注姓名
商标和抢注其他类型
商标的法律后果都是一样的,抢注姓名
商标也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姓名很多时候毕竟具有重合性,但是这种情况在
商标抢注的案例当中也属于比较复杂的了,
商标评审委员会需要谨慎的进行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