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离婚案件未对财产进行处置是否可以进行
起诉?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
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
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本条中
离婚包括协议
离婚和诉讼
离婚两种形式,就协议
离婚而言,该夫妻共同财产无论在夫妻财产分割协议中是没有涉及、还是约定不明确或者履行中当事人反悔,均不影响当事人提
起诉讼权利主张。
至于该财产是否真正“未涉及”或应否受到法律保护只是案件争议受理后所要解决的问题。就诉讼
离婚而言,当事人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诉讼,意味着其所主张的争议财产在人民法院的
离婚判决书或
离婚调解书中未作过处理,应当是一个新的诉讼,否则,应按照申请
再审的条件审查处理。
“确属
离婚时未涉及”是案件实体审理的内容,其裁判结论应当是在区分不同权利保护的状况后依法作出。
登记
离婚对于当事人
离婚的内容与诉讼
离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对于财产的分割仅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记机关对其往往不予审查或仅作形式上的审查,财产分割内容并未得到国家公权力的认可,不具有强制
执行的效力,当事人事后有异议甚至反悔的,仍然可以提
起诉讼。登记
离婚后又提
起诉讼的情形主要包括:
(1)
离婚协议中漏分夫妻共同财产,此时当事人可以举出相关证据材料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分割该漏分的、未处理过的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不履行
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虽然
离婚协议已经生效,对双方身份关系的解除具有法律意义的国家意志上的严格拘束力,但是对该财产处理部分具备的是
合同意义上的拘束力,不得凭此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因此,另一方可以向法院
起诉请求确认
离婚协议的效力,要求对方履行
离婚协议。
(3)一方对
离婚协议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反悔,要求变更或撤销原来的财产分割内容的情形。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
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签订
离婚协议时,一方有胁迫、欺诈等行为,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
起诉请求撤销
离婚协议,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过审理,另一方在签订
离婚协议时没有胁迫、欺诈等行为的,应当维持该
离婚协议的效力,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4)
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侵吞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
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诉讼
离婚后提
起诉讼的情形主要包括:
(1)诉讼
离婚时漏分夫妻共同财产的;
(2)
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侵吞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的;
(3)当事人有协议特别约定对夫妻共同财产或部分共同财产不作分割的;
(4)其他情形可以对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另案诉讼处理的,比如在
离婚判决书中、调解书中表明某些财产可以另案再诉的情况。
在诉讼
离婚时,有的是因证据的原因,法院没有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存在,
离婚判决书、调解书中表明这些财产有证据后可以另案再诉的,一方当事人在
离婚后发现了证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的证据,可以向法院
起诉请求分割这些未处理过的夫妻共同财产。有的是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
离婚案件进行拆分,对
离婚纠纷中的身份关系的解除问题与财产分割问题分别作出判决。
二、关于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适用的诉讼时效原则现解析如下:
(1)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请求,属于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夫妻对其共同财产的共同所有权是绝对权利,只要没有因出现共有基础丧失或重大事由的情形而分割过就一直拥有共同的物权,不应当再规定诉讼时效。
离婚后,经审查确属
离婚时未涉及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2)夫妻作为共有人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引起了夫妻共有法律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时,才会存在一方原来拥有的物权共有权受到侵害的情形。
双方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以另一方侵害自己对夫妻财产的共有权为由向人民法院
起诉请求分割,才能依据解释(一)第31条的规定,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如果双方
离婚后,该物权共有权没有实际发生变动,即没有被原夫妻共有人之外的其他人善意取得时,没有被侵权行为改变共有权属状态,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以分割夫妻财产的共有权为由向人民法院
起诉请求分割未处理过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3)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生效。
如果
离婚后依旧有共同财产没有分完,这时候双方是可以再次向法院
起诉进行再次分割的,只要法院在调查后能确定这些财产的确可以分割就行,那么就需要当事人能够清楚的知道自己的共同财产到底分割完了没,并且还需要多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