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传真件是否有效?我国《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
合同书形式订立
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
合同成立;同时该法第三十三条又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
合同的,可以在
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
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
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
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与
合同的成立是两回事。建议商友事前要求对方先签定确认书,并就其注册登记的真实合法情况进行必要的核实后,结合
合同的实际内容就
合同生效附条件或附期限,再互相传真签字盖章的
合同;同时,双方应互相快递签字盖章的
合同原始文本。
确认不一定都要当面,只要足以证实双方订立
合同及其内容是真实意思表示即可。确认可以多种方式,当面确认较为
保险,但不是唯一的。应尽量持有双方互相确认的
合同原始文本,并注意
合同当事人主体及内容的真实性及合法性。
合同双方盖章传真即生效的做法不
保险,要慎重而行,并在签定
合同和履行
合同过程中尽量做到有备无患。
随着电子商务的日益发展,电子邮件和传真等数据电文以其快捷而方便的特性使得使得其应用越来越广泛,但发生商务纠纷后,如何分析看待其证据效力,部分商友认识上还存在一定误区,尚需结合具体法律事实来客观分析,并公正认定其证据效力。
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可否作为有力证据使用,要结合双方
合同是否有约定使用这一形式。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民事活动中的
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因此,电子邮件是否具有证据效力,尚需分析案件关联事实,并斟酌具体情况来依法认定。
通过上文的分析介绍,我们对“
合同传真件是否有效”这个问题已经有所了解。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采取传真的方式来订立
合同,但如果有特殊规定的,那么就适用特殊规定。对于传真
合同,也是需要双方签字盖章之后才能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