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公安
拘留程序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1、刑事
拘留的程序
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
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
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
拘留的理由,呈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发
拘留证;检察机关
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再送达公安机关
执行。
公安机关
执行拘留对,应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
拘留证》,向被
拘留人出示《
拘留证》,并宣布对其实行
拘留。责令被
拘留人在
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被
拘留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加以注明。
2、刑事
拘留的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被
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
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
逮捕或者不批准
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
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
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
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因此,刑事
拘留最长期限为37天。
二、公安机关刑事
拘留的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
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机关侦办刑事案件过程当中,不管是刑事
拘留还是其他的办案细节,其实也都由程序法进行约束。而且公安机关其实不能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对当事人采取刑事
拘留的措施的,因为错误采取刑拘措施的,得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