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原则是哪些原始取得又称直接取得,即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具备了法定条件并经
商标主管机关核准直接取得的
商标权。这种权利的取得是最初的,而不是以原
商标所有人
商标极及其意志为依据而产生的。当前,各国
商标权的原始取得通常采用以下三种原则:(1)使用原则。按使用
商标的先后来确定
商标权的归属,即谁先使用该
商标,这一
商标的
商标权就属于谁,并可以“使用在先”为由对抗使用在后的人,要求撤销其注册
商标。采用这一原则确认
商标权的取得有利于使用在先的人,但不利于使用在后的注册
商标所有人。这种做法 会使注册
商标长期牌不稳定状态,这不仅不利于
商标管理工作,而且一旦发生争议又不易查明谁是最先使用人,不利于争议的处理。因而,目前世界上采用这种取得原则的国家很少。(2)注册原则。按申请注册的先后确定
商标权的归属问题,即谁最先申请注册,
商标权就授予谁。按这一原则,只有经过
商标局核准注册的
商标,该
商标的申请人才能取得
商标权。
商标注册是一种法律事实。一旦
商标所有人通过注册取得了
商标权,就受国家法律保护,而且未经注册的
商标知先也不受法律保护。根据这一原则,首先使用
商标的人如不及时申请注册,而被他人抢先注册,也就无法对已垢人如不及时申请注册,而被他人抢先注册,也就无法对该已使用的
商标取得
商标权。河北省唐山市有一个县级小啤酒厂,经过精心设计,制作了一个“豪门”
商标。“豪门”
商标使用后,引起社会各界瞩目,公司信誉有了很大提高,创造了很高的经济价值。这时,北京郊县的一个小白酒厂注册了“豪门”
商标,使唐山“豪门”啤酒厂的利益遭受严重损失,后来,不得不花费巨资买下这个“豪门”注册
商标。采取
商标注册原则,不利于增强企业的
商标意识,督促他们及时申请
商标注册,利于
商标管理工作。因而,现今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采用
商标注册原则。采用注册原则确定
商标权的归属问题,并不排除使用原则在特定条件下所具有的意义。我国《
商标法》第18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
商标或者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
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
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一法律,体现了在特定条件之下的使用原则。(3)混合原则。这是使用原则与注册原则的折衷适用。根据这一原则,一个企业或一个人只要首先使用了某一
商标,虽然没有注册,都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使用在先为理由,对抗他人相同或相近似的注册
商标。如这种对抗成立,已注册的
商标就会被撤销。如对抗不能成立,
商标注册人即取得了无可辩驳的稳定的
商标专用权。这一原则些国家所采用。如美 国、英国、西班牙等国都是这样规定的,只是期限各异,英国规定为7年,美 国规定为5年,西班牙规定为3年。二、
商标权取得的方式
商标权的取得,是指特定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对其
商标依法申请并经
商标局核准注册,即为取得
商标权。
商标权的取得即
商标权法律关系产生。作为无形财产权和有形财产权一样,其取得方式依其来源的不同,可分为原始取得和传来(又称继受)取得。这两种取得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
商标权的取得是否以原
商标所有人的
商标权及其意志为依据。(一)原始取得原始取得又称直接取得,即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具备了法定条件并经
商标主管机关核准直接取得的
商标权。这种权利的取得是最初的,而不是以原
商标所有人
商标极及其意志为依据而产生的。(二)传来取得传来取得,又称继受得,即
商标权的取得不是最初产生的,而是以原
商标所有人的
商标权及其意志为依据,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现
商标权的转移。传来取得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根据转让
合同,由受让人向出让人有偿或无偿地取得
商标权;第二种方式是根据继承程程序,由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被继承人的
商标权。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是最传统、最常见的得到注册
商标的方法,企业或个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亲自或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向
商标局提出
商标注册申请,经过
商标局审核通过的
商标便是注册
商标,
商标注册人可以享有
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