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管辖异议提出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仲裁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
仲裁庭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根据《
仲裁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
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
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
法院作出决定。可见,本条仅仅是关于
仲裁条款效力方面的
管辖权问题的规定,并将其决定权力赋予了
仲裁委员会以及人民
法院。至于
仲裁协议效力之外的
管辖权问题,《
仲裁法》并没有事先赋予人民
法院和
仲裁委员会。只是在裁决书作出后,人民
法院有权依照当事人的申请根据《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撤销,而实践中通常也是采取的这种做法,据此不能笼统的认为我国法律上
仲裁庭不能自裁
管辖权,而准确的说,我国采取的是
仲裁庭部分
管辖权自裁的制度。二、关于
仲裁管辖权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仲裁法》第四条及第六条分别对此规定如下:“当事人采用
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
仲裁协议。没有
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申请
仲裁的,
仲裁机构不能受理”,“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中国
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规则》也对
仲裁管辖权问题有明确规定,该规则第三条规定:“
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
仲裁的
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案件。”由此可见,纠纷是否可以通过
仲裁解决以及谁享有
仲裁管辖权取决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
仲裁协议。为证明当事人之间曾就
仲裁作出约定,各
仲裁机构一般都规定当事人申请
仲裁时应提交书面
仲裁协议,其形式可以是
合同仲裁条款也可以是单独的
仲裁协议。其实,
仲裁过程当中的有些程序基本上跟民事纠纷所参考的程序法都是一样的,一般情况下
仲裁机构对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
仲裁申请如果没有
管辖权的话,
仲裁委员会也不会立案的。一方当事人对
仲裁庭的
管辖问题有争议的话,要在法定时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