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批捕用家属签字吗?依据我国刑事诉讼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
逮捕后,是不需要家属签字的,但需要通知家属。
逮捕令不需要家属签字。
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
逮捕人出示
逮捕证,并责令被
逮捕人在
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被
逮捕人拒绝在
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的,应在
逮捕证上注明。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
逮捕人送
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
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
逮捕人的家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
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
逮捕的人,都必须在
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
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二、检察院批捕的审核程序是怎样的?检察机关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报捕材料后,由审查
逮捕部门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办案人员应当查阅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
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
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
逮捕的决定;未被
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
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
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检察机关经审查应当分别作出以下决定:1、对于符合
逮捕条件的,作出批准
逮捕的决定,制作批准
逮捕决定书;2、对于不符合
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
逮捕的决定,制作不批准
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
逮捕的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综上所述,对刑事犯罪嫌疑人,检察院有权作出批捕决定,公安机关负责
执行批捕,并不需要家属签字确认,而是应当由嫌疑人在
逮捕书上签字。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嫌疑人
逮捕后会通知家属,告知家属
逮捕的事由,这样便于家属在刑事侦查阶段委托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