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发现没有
管辖权移送
管辖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法院发现没有
管辖权移送
管辖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移送
管辖的条件是:(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
管辖的,不存在移送
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起诉。(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
管辖权。依法享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
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二、民事纠纷
管辖权的规定是怎样的?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2、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3、因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辖。民事纠纷的诉讼
管辖问题有的时候得根据民事纠纷的实际情况来分析,比如涉及到的诉讼标的额高达好几千万元,那么基层的人民法院就很有可能没有
管辖权,如果法院已经决定移送
管辖,会把跟案件相关的材料全部移交给具有
管辖权的法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