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独占许可与一般许可的区别有哪些 一、
商标独占许可与一般许可的区别
商标独占使用许可是
商标使用许可的一种。又称
商标专有使用许可,即
商标权人许可他人在规定地域内使用其注册
商标后,不仅不得就同一注册
商标于同一地域再许可第三人使用,而且自己也不得使用的一种使用许可方式。
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必须在使用许可
合同中明确约定,且要求双方当事人(许可方、被许可方)严格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商标一般使用许可是
商标使用许可的另一种方式。即
商标权人(许可方)许可他方在规定的地域行使自己的注册
商标的使用权后,自己仍保留使用该注册
商标的权利。同时还有权在同一地域内就同一注册
商标再许可第三方使用。
两者均为
商标使用许可的方式,但两者有着原则上的区别:
商标独占使用许可是不转移
商标权人对注册
商标的“所有权”而独占的使用权(专用权)转让给被许可方,独占许可
合同签字生效后,
商标权人(许可方)不能在同一地域再许可他人使用,而且自己也不能在同一地域再使用该注册
商标;而商二者都是
商标取得注册的原则,我国实行以申请在先原则为主,使用在先为辅的原则,
商标申请在先原则与狭义上的
商标使用在先原则不矛盾,但与广义上的使用在先原则的主要区别在于,取得注册取决于先申请注册还是先已使用。
二、
商标使用许可注意事项
1、
商标被许可人必须是符合
商标法规定的
商标申请人资格;
2、可他人使用的
商标必须是注册
商标;
3、许可他人使用的
商标应与注册
商标一致;
4、许可他人使用的
商标指定商品不得超出该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的范围;
5、许可他人使用的的
商标期限不得超过注册
商标的有效期;
6、被许可人未经许可人授权,不得将
商标许可他人再使用;
7、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注册
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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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独占许可与一般许可的区别的内容,我们就为您整理到此。实践中,
商标使用许可需要搞清楚
商标使用许可的类型,还需要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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