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中什么是
商标转让权?
商标转让权权是指
商标权人依法享有的将其注册
商标依法定程序和条件,转让给他人的权利。转让注册
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
商标局提出申请。
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
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
商标的申请,
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转让注册
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
商标专用权。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
商标的商品质量。注册
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
商标使用许可
合同的效力,但
商标使用许可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二、
商标转让权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第一,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订立的
商标权转让
合同和
商标权使用许可
合同,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任何一方都应认真、全面地履行
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不能以其他理由拒绝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第二,转让注册
商标合同的受让方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
商标的商品质量,不得以注册
商标为自己制造、销售伪劣商品作掩护。第三,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
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
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第四,
商标权使用许可
合同中的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
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
商标的商品质量。否则,许可人有权中止
商标权使用许可
合同。第五,
商标权转让
合同的转让人在
合同有效期内和在
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不得对与受让人的商品相类似或者相同的商品使用已转让的
商标,除非与受让人订有
商标权使用许可
合同。否则,受让人有权以侵犯
商标专用权为由
起诉原
商标权转让
合同的转让人。第六,如果被许可人通过
商标权使用许可
合同取得独占性的
商标使用许可,则许可人不得使用该注册
商标,许可人也不得再许可其他人使用该注册
商标。如果被许可人通过
商标权使用许可
合同取得的是非独占性的
商标使用许可,则许可人不仅自己仍对其
商标享有使用权,而且还可以向任何第三人发放同样的非独占性
商标使用许可。第七,
商标权使用许可
合同中的被许可人不得自行允许其他任何第三人使用该注册
商标,除非有
商标所有人即
商标权使用许可
合同中的许可人的明确授权。第八,
商标权转让
合同与
商标权使用许可
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解决,上述途径皆行不通的,通过诉讼最终解决。第九,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商标权转让
合同与
商标权使用许可
合同争议的,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辖。在申请了注册
商标以后,
商标所有权人就拥有
商标转让权,不管是把
商标转让出去还是自己使用
商标,这都是由
商标所有权人自己做决定的。但
商标权如果转让出去了的话,受让方从此之后就是
商标所有权人,转让方无权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