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
离婚和登记
离婚的区别有哪些1、程序的区别。具备自愿
离婚的双方当事人,持有关证件,到民政婚姻登记处去办理协议,也可以双方一同到人民法院办理协议,也可以在
离婚诉讼中,经法院主持调解时达成一致协议。不同的是在民政部门发的是
离婚证,而法院发的是调解书,法院的调解书就等于“
离婚证”不必去民政部门再领
离婚证。
离婚只有民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办理
离婚手续,其他单位只能调和不能调离;2、性质的区别。
离婚协议的内容看,包括三个主要内容,即自愿
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其中自愿
离婚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涉及当事人一方行使
抚养权,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
医疗费等费用。还包括未直接抚养小孩一方探视权及保障等内容;财产及债务处理则主要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清偿等。
离婚协议是一种混合
合同的性质。但
离婚协议书必须是书面形式,不能以口头形式及书面形式的信件、数据电文和电子邮件等,我国不承认口头
离婚协议。这是与民商事
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的区别;
离婚协议的
离婚部分是不可变更、撤销这又与民商事
合同,可以变更、撤销相区别。3、效力的区别。登记
离婚协议与诉讼
离婚协议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涉及人身关系都不能直接
执行;登记
离婚协议与诉讼
离婚协议的债务,不能对抗第债权人,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即“当事人的
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的权利。”登记
离婚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子女及财产关系部分即时生效,
离婚部分,经民政部门发给
离婚证时生效;而诉讼
离婚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时起,
离婚、子女及财产关系即时生效;登记
离婚协议的财产关系,不能以一方不按照登记
离婚协议的内容履行义务,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而需要通过人民法院确认后,方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而诉讼
离婚协议的财产关系,一但履行期限一过,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登记
离婚协议与诉讼
离婚协议都不得
上诉,不得申诉。二、
离婚后,对方不履行
离婚协议内容,怎么办?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
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
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从上述的规定来看,一方当事人不按
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
起诉讼,但不能直接凭
离婚协议书要求强制
执行。这是因为,
离婚协议书是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民事协议,没有法律上的强制
执行力,不过却有法律上约束力。
离婚协议生效后,当事人双方应该按
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向法院
起诉,如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变更等事由的,法院会确认
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并依据
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判决,这样,判决生效后就有强制
执行力。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的规定仅适用涉及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如果涉及子女抚养、探望权等内容的,对方不按
离婚协议约定履行怎么办?这种情况下,该
离婚协议仍是有效的民事协议,可以根据婚姻法、民法总则等规定主张权利。向民政局申请
离婚登记的,申请
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如果是,事实婚姻当事人均无条件提出登记
离婚,因此,凡无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登记
离婚申请人,婚姻登记机关均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