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金过高的标准是什么
合同中约定的
违约金条款属于
违约责任条款,是对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一。不过,在确定
违约金数额时应当合理,不得过高。在实际中,
合同违约金过高的标准是什么呢?对此,本文将详细为您说明。
一、
合同违约金过高的标准是什么
对于这个问题,以往的法律法规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和解释。
不过,200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
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因此,凡
合同案件中遇到的此类纠纷,均可参照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去处理。
二、
合同违约金与定金如何适用
当事人同时约定
违约金和定金,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一方
违约,对方一并主张定金和
违约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同时约定
违约金和定金并约定了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一方
违约,对方依据约定的定金性质一并主张
违约定金和
违约金的,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一方
违约,对方依据约定的定金性质一并主张解约定金和
违约金的,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
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
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
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可见,
合同法只是赋予了当事人适用
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的选择权,如果当事人一并主张
违约金和定金,当然不能获得支持。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
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
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
合同。
对解除主
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的规定。可见,定金是担保的方式之一,其担保功能体现在
合同订立、履行、解除等环节上,不同种类的定金有不同的功能、性质。根据定金具体性质,定金通常包括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
违约定金和解约定金。但立约定金(存在一个独立的约定定金的
合同,以保证其后主
合同的签订)、成约定金(
合同成立或者生效所附的条件)、证约定金(保证
合同履行,与
违约金类似)等主要是学理上的分类,在审判实践中并不多见,而且学理上的概念也并不统一。同时,立约定金和成约定金均存在于
合同成立或生效前,不适用本条指导意见规定的
合同已生效情形;证约定金则与
违约金性质相同。
因此,本指导意见对上述几种定金形态未作规定,只就实践中可见的
违约定金、解约定金进行了区分、规定。因
违约定金与
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基本是相同的,故二者不能并用,而应由守约方选择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是可以定金为代价解除
合同的,而无论
合同履行是否构成
违约,因此解约定金和
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是有区别的,二者可以并用。
在
合同法律关系中,
合同违约金与定金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并用,但大多时候是不能并用的,因此,人们在签订
合同时,要仔细约定好
违约金与定金条款。至于“
合同违约金过高的标准”的问题,我们就为您整理到此了,但愿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