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
合同自时成立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保管
合同的成立时间是保管物交付并验收后成立。保管
合同的成立时间从民法理论上讲,保管
合同是实践性
合同。保管
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或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是保管
合同成立的要件。依《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一般来讲,自寄托人将保管物品交付保管人,经验收后,
合同才成立;寄托人没有交付标的物,只是提出要保管或者保管人同意保管,
合同还没有成立。如果在订立
合同时,保管人事先已经占有保管物的,则保管
合同自签订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保管
合同的主要特征有哪些?1、保管
合同是提供劳务的
合同。保管
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
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2、保管
合同是实践
合同。就保管
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
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保管
合同是双务不要式
合同,有偿或无偿须根据当事人约定。(一)当事人想约定
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
管辖和专属
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
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规定的因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二)当事人已经约定
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三)当事人没有约定
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辖。综上所述,保管
合同成立的时间有两种,一种是取决于双方当事人在
合同中的约定,第2种就取决于保管物的具体交付时间了。而且保管
合同的终止也不一定是约定的保管时间到期了,比如寄存人提前就取走保管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