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决定强制
执行时间是多久?
1、被
执行人有财产可供
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
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
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
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
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
执行人的申请,责令
执行法院限期
执行或者变更
执行法院:
1)债权人申请
执行时被
执行人有可供
执行的财产,
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
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
执行完结的;
2)
执行过程中发现被
执行人可供
执行的财产,
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
执行完结的;
3)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
执行,
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
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
执行措施的;
4)其他有条件
执行超过六个月未
执行的。
3、如超过六月未
执行的,申请
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
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
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
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
执行。
二、法院强制
执行程序是怎样的
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债务人未按照判决或裁定所确定的期间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向人民法院申请
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
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应当交纳申请
执行费。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
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包括:
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民事决定书、财产处罚决定书以及具有财产
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2)仲裁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执行的裁决书、调解书;
3)公证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执行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
4)行政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执行的处罚决定书和处理决定书;
5)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同意协助
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裁定书及
执行令;
6)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同意协助
执行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
当事人申请
执行,必须向法院递交申请
执行书,说明申请
执行的事项、理由和要求,并尽可能提供被
执行人的开户银行账号及财产情况。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
执行。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
执行的,必须向法院提交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在
执行行政强制
执行时,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履行义务就是命令。行政强制
执行的性质是严重的,当事人应该意识到这一点,不要不把精力放在不履行义务上,及时履行义务可以做更多有价值的事情。法律的严肃性需要每个人引起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