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
证券、
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
证券的发行、
证券、
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
证券、
期货交易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
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
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证券、
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
证券、
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
证券的发行,
证券、
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
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
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
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买入或者卖出
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买入或者卖出
证券,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2、买入或者卖出
期货合约,或者泄露内幕消息使他人买入或者卖出
期货合约,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的;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15万元以上的;4、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5、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6、有其他严重情节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体为内幕人员,即
证券、
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
证券、
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在
量刑方面,该罪分为两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可见,该罪既有自由刑又有财产刑,一旦触犯红线,金钱和自由将会双双失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