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车辆折损费是怎么规定的?
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即维修费用,争议不大的情况下可由事故双方协商确定,如需
保险公司介入,则应选择
保险公司指定的维修机构或4S店,机动车维修费用一般应依据
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确定,所以选择
保险人指定的维修机构可以确保实际维修费用与定损单差异不大,否则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主张并作出合理解释。虽然车是由于此次事故会对车的价值造成影响,但是车辆折损费一般只能在将车辆出售是才能体现出来。也就是说如果车没有出售,那么折损费是不能以可估量的数额体现的,只是个虚拟损失。如果就此主张的话,是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的。二、有关法律依据1、投保人和
保险人约定
保险标的的
保险价值并在
合同中载明的,
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
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
保险人未约定
保险标的的
保险价值的,
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
保险事故发生版时
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2、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
保险价值。超过
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
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
保险价值的,除
合同另有约定外,
保险人按照
保险金额与
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
保险金的责任。3、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计算公式如下:车价款(元)×行驶里程( K m)〕/1000}×n%。使用补偿系数 n由制造商在0.5至1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对于
交通事故造成了车辆损失的,显然是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来支付折损费用的,特别是涉及到造成了严重的违法行为的,不仅需要由事故责任方来支付民事赔偿问题,还需要对造成的事故后果承担规定的刑事责任,具体情况司法机关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