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裁定移送
管辖的申请
再审的情形有哪些?(1)法院对案件实体审理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当事人对
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和判决一并申诉的,法院经过复查,发现
管辖权是有错误,但判决是正确的,应当不再
再审,以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如果经审查,认为裁定和判决均有错误,经过
再审和提审,撤销原判决和裁定,将案件移送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2)当下级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
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且发生法律效力而对案件尚未作出判决之前,上级法院如果发现该
管辖权异议的终审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即以职权裁定撤销该错误裁定并将案件移送到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同时《规定》新增了法院对
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处理,即法院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对
管辖错误的案件提起
再审。见法条如下:1、当事人不服
管辖权异议裁定的
上诉案件由
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
海事海商案件的审判庭审理。2、发生法律效力的
管辖权异议裁定违反
海事案件专门
管辖确需纠正的,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再审。二、对移送
管辖不可以
再审的情况是什么?(1)如果当事人在一审中没有提出
管辖权异议,或逾期不提出,法院不予审议的,就不存在对
管辖权异议申诉;(2)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管辖权异议,后又在裁定前表示接受受诉,视为自动放弃异议,案件审理后再提出异议的,法院不
再审议;不存在申诉问题。(3)一、二审法院驳回
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就法院的
管辖权问题申诉后,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需要明确的是,对于移送
管辖的具体情况应当基于实际的诉讼请求而定,特别是对于存在不符合移送
管辖的具体情况的,那么是可以申请
再审处理的,但如果已经对移送
管辖进行了办理,并且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是不可以
再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