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保证
合同无偿的吗?
一、对于保证
合同无偿的吗?
1、保证
合同不一定是无偿性的,担保
合同中的担保人,可以是无偿担保,也可以是有偿担保。
2、担保是有偿还是无偿的,由担保人和被担保人协商确定。如双方没有约定担保费用的,应当认为属于无偿担保
合同。
二、有偿
合同和无偿
合同有什么区别?
1、当事人应尽的注意义务与责任不同。有偿
合同的债务人应尽较高的注意义务,其责任较重,应对故意和一切过失负责;而无偿
合同的债务人则负较轻的注意义务,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
2、对缔约人的要求不同。有偿
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要经其代理人的同意;而对纯获利益的无偿
合同,限制民事行为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订立
合同。
3、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如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请求撤销该无偿行为。如债务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只有在其转让价值明显不合理且受让人故意时,债权人方可请求撤销该行为。
4、有无返还义务不同。如果无处分权人通过有偿
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该财产的,原则上对于原物所有人不负返还义务;若通过无偿
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原物存在时,第三人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
三、保证
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1、保证
合同是有名
合同
根据在法律上有无法定名称及内容,将
合同分为有名
合同与无名
合同。保证
合同是一种有名
合同,即由法律直接规定其名称及内容的
合同。
2、保证
合同是从
合同
根据有无主从关系,
合同可分为主
合同与从
合同。不以他种
合同为存在的前提,能自身独立存在的
合同为主
合同;必须以他种
合同为前提的
合同为从
合同。保证关系是从属于主债关系而存在的,保证
合同也因而具有从属性,是从属于主
合同而存在的。
3、保证
合同是单务
合同
根据双方权利义务的有无关联性,可将
合同分为双务
合同与单务
合同。当事人双方都承担一定义务的
合同,叫做双务
合同。在双务
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与其义务是相互关系的,有权利必担义务,有义务也必享有权利。而单务
合同则是当事人一方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另一方只享有权利而无须承担义务的
合同,权利义务并没有关联性。保证
合同便是保证人一方承担保证义务而不享有权利,主债权人只享有权利而无须承担义务的
合同。保证
合同是单务
合同。
4、保证
合同是无偿
合同
根据
合同的权利有无对价的特性,可将
合同分为有偿
合同与无偿
合同。有偿
合同是指享有权利必须偿付相应的代价的
合同,如获取货物必须支付货款的买卖
合同,使用他人财产须交付租金的租赁
合同等。享有权利而不必偿付相应代价的
合同,如赠与、借用、无息贷款等。保证
合同是无偿
合同,也即债权人享有保证请求权,而不必向保证人偿付代价。
5、保证
合同是诺成
合同
保证
合同是一种担保之债,属于比较典型的诺成性
合同。其成立无须担保人交付财产,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就告成立,可见,保证
合同是诺成
合同。
6、保证
合同是附停止条件的
合同
保证
合同是一种附停止条件的
合同,这个条件就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当债务人届期不如约履行债务时,即条件出现时,保证
合同始发生实际效力。而在正常情况下,也就是债务人如期履行债务,即条件没有出现时,保证
合同的效力则处于停止或"待发"状态。在这种情形下,虽然保证
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已经确定,但债权人尚不能对保证人行使保证请求权,保证人也不必履行他所承担的代为履行义务或负连带赔偿责任。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条件成就时,其间的权利义务才发生具体的法律效力。所以保证
合同普遍被认为是附停止条件的
合同。
综合上面所说的,任何
合同都是有无偿和有偿的,保要产生金钱和利益的存在都可以算作是有偿的
合同,但不管是哪一种双方在处理时都要慎得对方的同意,从而表达出双方真实的意思,这样出来的
合同也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签订
合同是保障双方最好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