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驰名
商标需要什么资料《驰名
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进一步细化根据《
商标法》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3年4月17日发布5号令,公布《驰名
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该令对《
商标法》规定认定驰名
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作了进一步的细化,明确了可以作为证明
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如下:(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
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2)证明该
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
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3)证明该
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4)证明该
商标作为驰名
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
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
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5)证明该
商标驰名的其它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
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二、按规定提交材料后就能成功认定为驰名
商标吗?申请认定驰名
商标的权利人,按规定提交材料是必须的、必要的法定要求。至于提交材料后能否成功认定为驰名
商标,尚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因为,《驰名
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特别指出,
商标局、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
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
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申请
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为规范驰名
商标认定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一日制定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
商标认定工作细则》。其中规定
商标局、
商标评审委员会成立驰名
商标认定委员会,其成员由司局级领导组成。驰名
商标认定委员会对
商标局局长办公会、
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拟认定的驰名
商标予以复审;并及时将经复审拟认定的驰名
商标,报总局局长办公会议核审。总局局长办公会对驰名
商标认定委员会拟认定的驰名
商标予以核审。认定驰名
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有:相关公众对
商标的知晓程度,
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商标的宣传工作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作为驰名
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和其他因素。在争议处理过程中,
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承办案件的人民法院均可作出是否构成驰名
商标的认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