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发生
违约责任解除
合同怎么办 一、
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在
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
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合同解除是
合同之债终止的事由之一。它也是一种法律制度。
合同的解除往往与
违约救济相连,而其他的终止原因,如抵消、免除都不能扮演
合同违约补救的方式。
二、
合同解除的制度适用于:
1、
合同解除只适用于
合同之债,而其他终止原因不但适用于
合同,也适用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债务类型。可以说,
合同解除是
合同法中所特有的制度,而其他的终止原因可归入债法中作为一般的终止原因。
2、
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
合同。无效
合同、可撤销
合同都有专属制度,无需也不能借助
合同解除制度来处理。明确这一点对准确界定
合同解除,并进而论证其法律后果具有重要意义。
三、
合同解除的特征:
1、
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合同在有效成立以后,任何一方都不得随意解除,法律设立
合同解除制度的重要目的就是要保障
合同解除的合法性,禁止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法定或者约定的根据的情况下任意解除
合同。
合同解除的条件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约定的。
2、
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无论采用事先约定解除权,还是以法律规定的原因解除,都必须要由享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的一方解除
合同。我国没有采用当然解除主义的立法。当然解除主义指只要符合解除条件,
合同自动解除,不以当事人的解除权行使为必要。依法或
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需要作出解除
合同的意思表示,并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3、
合同解除的效力在于终止
合同,解除当事人的履行义务。
合同解除所直接对抗的是
合同履行,在
合同解除后,履行
合同的要求被排除,但损害赔偿等效力并没有被排除。
合同解除制度的内在动因正是罢弃履行要求,而转入损害赔偿或后果分担。
4、
合同解除与
违约制度存在关联。某些
违约行为可导致法定解除,在这种情况下,法定解除和
违约责任发生关联。当
合同一方因对方
违约而主张解除
合同时,这一行为就意味着他放弃履行
合同的要求,并转而要求对已履行部分的恢复原状,对有过错的行为尚可要求损害赔偿。
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
合同的民事责任。由《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可知,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由于
合同法的根本目标就是使
合同得以履行,从而实现
合同当事人的预期目标,因此
违约责任成为
合同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四、
违约责任的特征主要有:
1、
违约责任是
合同当事人违反
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这可理解为:其一,
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
合同关系,如果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
合同关系,则无
违约责任可言。其二,
违约责任是以违反
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
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
违约责任。
2、
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
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这是由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决定的,只有
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
合同权利和承担
合同义务,才可能谈得上是否履行
合同所约定的
合同债务,
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并无义务履行
合同,无需承担
违约责任。当然,实际生活中存在的特殊情况,如《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
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3、根据
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
合同中对
违约责任的承担予以约定。 如《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
违约时应当根据
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
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
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然,这种约定并不否定
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相关约定还是要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4、
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我国现行的
合同立法规定了损害赔偿、支付
违约金、强制实行履行等
违约方式,基本上都可以以财产、货币来计算,因而属于财产责任范畴。从
合同责任的功能来看,在一方
违约的情况下,法律责令另一方承担
违约责任,其重要目的在于是受害人所受损害及时得到恢复或补救。从而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平衡。
了解了
合同解除和
违约责任的概念、特征,可以看出
合同解除与
违约责任间有密切的关系。根据《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
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由此可知,
合同解除与
违约责任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一方
违约后,非
违约方如不希望继续受到
合同的约束,而愿意从原
合同关系中解脱出来,寻找新的合作伙伴,在此情况下,则需要寻求解除
合同的补救方式。在许多情况下,
合同的解除乃是法律允许非
违约方在对方
违约的情况下可以寻求的一种有效的补救方式。此种方式常常与损害赔偿、实际履行方式相适应。因为一方
违约,可能是
合同继续履行没有意义,或者继续履行会使其承受更大的损害。因此,解除
合同时最有效的方式,此时,法律赋予非
违约方解除
合同的权利,也是对其利益的保护。同时,在因一方
违约而导致
合同解除的情况下,
合同的解除并不免除
违约方所应负的
违约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
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所以,将
合同解除作为
违约补救的一种方式对待,允许非
违约方做出选择,是十分必要的。虽然
合同的解除可以成为一种
违约补救方式,但
合同的解除本身并不是
违约责任形式,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责任方式的规定中并没有包括
合同的解除。《
合同法》第107条中提及的“采取补救措施”也不包括
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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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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