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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留置权的概念
有问题要咨询?商事留置权的概念商事留置权,顾名思义就是在从事商业活动中的债权人享有的留置债务人动产的权利。既然是商业留置权,那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为商人,这应该是商业留置权和其他留置权最大的区别。今天,您就和我们一起来了解商事留置权的概念及商事留置权的其他一些知识。 一、商业留置权的概念 商事留置权,顾名思义就是在从事商业活动中的债权人享有的留置债务人动产的权利。《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这是我国首次在立法上确立商事留置权制度。商事留置权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和有价证券,其主体双方必须是商人,并且基于双方商行为的场合而发生。简而言之,商事留置权既指商主体之间基于商行为所发生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动产或有价证券,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商事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我国作为采民商合一立法模式的国家,商行为适用民法的一般原则。但是这并不说明商行为等同于民事行为,商行为的逐利性以及对交易安全、迅捷的特殊要求决定他有自己区别于民事行为的规则,商事留置权亦是如此。民事留置权与商事留置权同样因债权而生,但商事留置权由于其商事活动的特殊性,并不过分强调债权与留置物之间的牵连关系,即商主体之间基于营业关系所产生的债权。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留置权产生的条件包括以下三点: 1、留置权中债权人对债务人动产的占有必须是合法占有。 2、留置权中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动产须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3、债务人未清偿到期债务。 民事留置权成立条件的规定对商事活动的要求并不完全适用,但我国采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商事留置权的成立条件以民事留置权为基础,需要积极参考民事法律规定的留置权成立条件。 1、商事留置权的权利义务主体须为商人 主体双方均为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并不适用商事留置权。另外需要值得注意的是一方为商人另一方为一般民事主体的单方商行为是否适用商事留置权,从商事留置权的立法旨意上来看,商事留置权之所以存在主要是为了满足商主体之间对商事活动安全效率的追求,旨在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减少商主体之间的债务纠纷,使市场经济中的各种企业能够最大程度的减少交易以及处理债务问题的成本。单方商行为则并不完全具备这样的性质,例如普通消费者与超市经营者之间的单方商行为如果同样适用商事留置权的规则未免使商事留置权有滥用之虞,给予消费者即民事主体一方过多的保护,而将商主体一方即销售者的利益完全不做考虑而赋予民事主体完全的留置权。留置权本身作为一种私力救济,如果对其适用做扩大化不仅不符合法律对私力救济严格限制的立法精神,更造成商业交易的混乱产生更多的纷争,因此商事留置权不应对单方商行为适用。 商人本质上是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获得国家授权许可其从事商行为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主体。我国将商事留置权的主体限定于“企业之间”,即商事留置权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均为企业。企业是市场经济中最关键也是最活跃的主体,正是千千万万个企业细胞以及他们组成的不同产业链条构成了社会经济的集合。从法学角度来看,通常所说的企业,一般是指由一定数量的生产要素所组成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的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营利性是企业最典型的特征。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则可将企业划分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以上这些“企业”不论其所有制结构均可被仍定为符合商事留置权主体资格的“企业”。但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这些本质上不具有独立人格而属于自然人经营的主体不属于企业。 2、商事留置权的标的物必须是动产或有价证券 商事留置权的标的物不应包括不动产。动产转移占有的公示方法为交付,不动产的转移占有必须经过法定的登记程序,只有登记方可实现不动产所有权的变更。我们不可能赋予留置权人为实现其债权而改变不动产登记的权利,这无疑将造成商事留置权的滥用,而且极大的冲击了不动产公示的权威性,使人们无法相信不动产登记的真实效力,破坏了本已构筑起来的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 商事留置权的标的不限于动产,有价证券也可作为留置物,这一点已为各国立法所肯定。我我国法律并未对动产与不动产具体概念作出明确界定。但考虑到现代社会的财产日趋证券化,有价证券作为一种使用极广的书面财产权利凭证,理应将动产解释为包括有价证券,这既体现了立法的与时俱进,更增加了债权人实现商事留置权的机会。 3、债务人未履行已到期债务 债权已届清偿期,但债务人并未履行债务。如债权未届清偿期,债权人亦无正当理由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时便允许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显然有悖于民法的公平原则。如果因为债权人自身原因导致受领迟延,使其债权已届清偿期确无法及时满足,债权人将丧失主张商事留置权的权利。债权到期为商事留置权发生及成立的双重要见。 4、债权人对债务人动产或有价证券的占有必须是合法占有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有价证券是商事留置权成立的基本条件之一,但并非任何形式的占有都为商事留置权制度所认可,只有当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及有价证券,商事留置权才有成立的可能性。占有是指对物事实上的管领和支配,债权人如果没有占有债务人财产这一状态的存在,商事留置权也就无从说起。 此处所说的占有并不以直接占有为限,间接占有、利用辅助人占有、与第三人共同占有等均可。例如债权人依第三人为占有媒介,将占有财产交由第三人保管时,尽管其本身并未直接占有财产,仍有商事留置权占有条件的成立。 5、债权及债权人的占有须发生于营业关系中 商事留置权的发生基于企业之间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如果他们之间的债权并非基于营业关系而发生,也就没有适用商事留置权的必要,适用民事留置权的相关规定即可。商事留置权的债权只须因营业而发生,无须于动产之占有取得前既已成立。考虑到企业之间对商业信用及交易安全便捷的要求,将商事留置权中债权以及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限定于双方的营业关系中是十分有必要的。 商事留置权中债权与债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无须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这是商事留置权与民事留置权的最大区别所在。民事留置权中,只有当债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时,留置权方可成立。我国关于留置权的“但书”规定了企业之间基于营业关系所发生的债务问题,无论债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与债权是否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留置权均可成立。可以说我国已经从立法上明确肯定了商事留置权的存在。 通过上面对商事留置权的概念与商事留置权成立的条件的了解,我们可以发现,商事留置权一定得是发生在商业活动中的,主体双方都必须是商人。而且,商事留置权成立的条件要是参考民事法律法规的,再在此基础上加上自己的一些特殊要求。 ... ·还没有文章 ·无证驾驶撞死人逃逸判几年 无证驾驶撞死人逃逸判几年许多交通事故都是由于驾驶员无证驾驶造成的,驾驶作为一项专业技能,需要考取专业执照才能进行,无证驾驶是一种十分危险的行为。所以,无证驾驶也是一种会受到法律处罚的行为。下面,告诉您,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无证驾驶撞死人逃逸......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有哪些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有哪些?一、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能够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权利。所谓应当行使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已到期,若不及时行使,则权利可能消灭或丧失;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有能力行使;不行使是指...... ·什么是合同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诉讼费又是多少? 什么是合同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诉讼费又是多少?一、合同撤销权纵观合同法对撤销权行使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很多人利用互联网,通讯工具等发布他人的隐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很多人利用互联网,通讯工具等发布他人的隐私,对他人的名誉造成了损害,无中生有,捏造假象,这就属于侮辱诽谤他人了。诽谤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并且对公民的人身安全造成危害,很多人并不知道侮辱诽谤他人怎么法院起诉呢?一、侮辱诽谤...... ·武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二审辩护词 武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接上诉人武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二审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现辩护人结合法庭审...... ·房产纠纷律师:如何卖掉二手房最安全 二手房交易市场的潜力是非常巨大的,但是很多卖房子的人都担心自己房产卖的不值而且会存在着一定的风险,那么如何在卖二手房的时候得到安全保障了?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吴丁亚律师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南京专业离婚律师 南京专业离婚律师办理离婚案件,为当事人解决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房产纠纷及子女抚养等婚姻问题。南京专业离婚律师专注解决离婚、子女抚养、离婚财产争议,并提供心理咨询,咨询离婚律师,从感情出现问题就启动律师保护程序。业务范围有离婚咨询...... ·南京离婚律师事务所 南京离婚律师专注于婚姻家庭领域,熟悉各类离婚案件处理,对离婚财产调查和分割、一方转移隐匿财产伪造债务的处理、子女抚养权抚养费争议、婚外情及家庭暴力取证与赔偿、遗产继承等经验。南京离婚律师擅长处理诉讼离婚、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 ·非机动车事故应该怎么处理 非机动车事故应该怎么处理一、非机动车事故应该怎么处理1、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非机动车驾驶人应记下肇事车的车牌号,保护好现场,及时报警。如伤势较重,要记下肇事车的车牌号并报警,求助他人标明现场位置后,及时到医院治疗。2、非机动车之间...... ·高校中的应届毕业生在最后一年里面,一般都是需要到公司企业进行 高校中的应届毕业生在最后一年里面,一般都是需要到公司企业进行实习的,但此时尚不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因此无法签订劳动合同,但可以签订三方协议。此时同样也有需要注意的地方,那到底签订三方协议时要注意什么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如何理...... ·斡旋受贿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受贿罪是我国目前比较常见的一种犯罪,受贿罪最主要的手段就是受贿,由于受贿的方式不同,受贿罪又分为了几种类型。今天我们主要来了解一下斡旋受贿罪。下面就将为您介绍一下斡旋受贿罪司法解释及其他的一些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斡旋受贿罪司法解...... 相关法律问答: ·你好我是在通榆工地干活农民工钱没有给我支付 ·需要当年请教具体内容,请联系 ·房子开发商未办理下贷款,直到现在全款付清,目前钥匙未拿到,中间几取暖费和物业费需交? ·探视证,原来的人没有了,其他人可持证看望吗 ·家里没有房子,户口在农村,要建房子需要办怎么手续? ·我父亲在下班途中车祸应该怎么算工伤赔偿? ·不满18与情侣发生关系怀孕,该怎么 ·车辆属于营运车辆,对方不付误工费,该怎么处理 ·你好,,,我在要债过程当中无意给对方手指头弄伤现在应该怎么处 ·在玉林陆川登记结婚,在苍梧岭脚法院起诉离婚可以吗 ·开发商的责任竟然推到业主身上!请教! ·我在2010年5月4号有病得了脑梗塞,高血压,我出院有两年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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