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进口与
商标侵权冲突吗?
商标不仅具有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作用,它还体现了凝聚在商品之上的商誉。即使是同一
商标所有权人,其在各国的
商标所享有的商誉也不尽相同,因为
商标权人为了提高商品的信誉,开拓市场而在广告宣传、营销方式、品质担保、售后服务等方面投入的成本与付出的努力程度不同,因此各国
商标均具有其独立的信誉。而平行进口商的行为从某种意义来说,是无偿享用了国内
商标权人努力经营的成果,搭了
商标权利人和授权经销商的“便车”。而且,由于不能保证来自不同地区的同一
商标的商品在质量方面完全相同,因此有时会给国内消费者造成误认,引起混淆。大部分平行进口产品的销售价格比指定渠道更低,虽然消费者可以得到一定实惠,但却冲击了
商标权利人的营销布局,使国内的被许可人面临着“低价正品”的不正当竞争,而且也可能造成对
商标权利人商誉的损害。二、
商标权享有的条件是什么?在
商标法中,
商标权经常是申请
商标注册并获得批准的注册
商标专用权人享有,可是当发生
商标权使用许可或者
商标权继承等情况下,就会出现
商标权分享的问题。
商标权中的一些权利甚至全部权利,可以通过
合同等方式使之与
商标所有人在时间与空间上相分离,进而使
商标权中一部分权益转移给
商标权的被许可人。在
商标被许可的场合,
商标使用许可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独占使用许可,其含义是指
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方式;将该注册
商标仅许可给一个被许可人使用,
商标注册人依约不得使用该注册
商标。第二种是排他使用许可,指
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方式,将该注册
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
商标注册人依约可以使用该注册
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
商标。第三种是普通使用许可,即指注册
商标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
商标,但仍然可以自行使用该注册
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
商标。
商标法第53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上列三种被许可人,另外也包括
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所有的企业也是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注册自己的
商标,在注册后任何人做出了侵权行为后也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一般情况下需要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也是需要根据因为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当侵权的情节比较严重时,侵权人也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