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关于签订
合同的规定有哪些
劳动法中关于签订
合同的规定
《劳动法》
第十六条
劳动
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
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
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
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
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
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
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
合同。
无效的劳动
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
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
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
劳动
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
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
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
合同的责任。
劳动
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劳动
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
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
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
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
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劳动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
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劳动
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
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
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
合同可以解除。
以上便是劳动法中关于签订
合同的规定,您可以了解到在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
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
合同细则中是否包括工资,福利待遇,
保险,工作内容,
合同期限,休假规定等一些基本的劳动权益是否写在里面,如果没有的话,您一定要慎重考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