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
合同与解除
合同的区别有哪些一、
合同解除与
合同撤销的区别
合同的撤销是指当事人对
合同的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以经利害关系当事人请求,撤销该
合同,使其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归于消失。与
合同解除相比,两者存在如下区别:
1、从发生原因来看,
合同撤销原因主要包括两类,即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而实际上,欺诈、胁迫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均应属于可撤销
合同的范围。一般来说,可撤销原因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但
合同解除的原因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或协商同意。
合同撤销的原因在
合同成立时即已存在;而
合同解除的原因大都发生在
合同成立以后。
2、从适用范围上看,
合同的解除主要适用于
合同关系;而
合同的撤销不仅可以适用于
合同,对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不管其是否已成立为
合同,均可予以撤销。
3、从
合同关系的消灭来看,
合同的撤销必须由撤销权人提出,由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而
合同的解除则可以通过当事人协商或一方行使解除权而达到目的,不必经过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裁决。
4、从发生效力来看,
合同的撤销要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若有
合同解除虽原则上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但对于某些特殊
合同,当事人若有特别约定,则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二、
合同解除和
合同终止的区别
二者都是针对有效
合同而言,是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状态。二者的区别在于:
(1)二者的逻辑关系为包含关系,
合同的终止外延大,
合同的解除外延小,属于终止的情形之一。
(2)
合同的解除发生在
合同履行过程中,尚未履行完毕之前;而
合同的终止除解除之外还包括
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等多种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常听到当事人要求终止
合同的说法,大多是特指“解除”
合同的。
三、
合同解除的事项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
合同的事由。解除
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
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
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
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
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
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
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上述内容提到,
合同撤销的原因主要是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而
合同解除一般是协商的结果,其实简单来说,
合同解除与
合同撤销的区别最主要的在于
合同解除一般是由当事人约定或协商同意后进行的,而
合同撤销一般是因为发生了矛盾等等。网站专业解答各种问题,如果你对此还不是很清楚可以来电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