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预约买卖
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一、二手房预约买卖
合同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1、继续履行
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首先另一方可要求
违约方继续履行
合同。例如,在房屋买卖中,如果买方已支付价款,但卖方迟迟不交付房屋,买方就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交房的义务;或者卖方已经交付房屋但买家不支付价款,卖方就有权要求买方继续支付价款。同时,继续履行不影响
违约方仍然要向守约方赔偿损失或支付
违约金等。
但有下列情况的则不适用继续履行: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解除
合同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主要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以单方解除
合同。此外,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自己将不履行债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
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也可以依法解除
合同。
解除
合同可以适用定金罚则或要求对方支付
违约金。当事人既约定
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
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
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3、定金罚则
如果
合同当事人在
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条款则可以适用定金。以定金方式承担
违约责任的做法是:支付定金一方
违约时,不得要求对方退回定金;收受定金一方
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定金数额不得超过
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将不被视为定金。
4、
违约金
违约金可以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双方可以在
合同中明确约定
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只要约定不违法,也无明显不合理的,就可以适用
合同约定的
违约金。但万一发生纠纷,并不一定完全按照约定的数额
执行。因为如果
合同约定的
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果约定
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造成的损失,
违约方也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需要注意的是,在一方稍有
违约情形时,另一方就马上要求高额的
违约金,其实是很难得到法律支持的。因为民法典鼓励交易,因此只有在一方严重
违约,导致
合同解除时,才承担此部分
违约金。如果
合同继续履行,一般参照“滞纳金”追究
违约责任。
5、赔偿损失
在另外一些情况下,
违约一方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1)
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
违约金和定金,也没有法定
违约金可以适用的,如果
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则
违约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数额可由双方商定,或由仲裁机构裁决和法院判决。
(2)虽有
合同约定的
违约金或者法定
违约金,但
违约一方支付的
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对于不足部分仍应赔偿损失。损失赔偿的金额应相当于因
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
合同履行后本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超过
违约一方在订立
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
违约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二手房预约的具体情况,如果一方存在
违约的是需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特别是对于定金的处理上,如果存在
违约是无法要回的,或者卖方
违约的还需要赔偿双倍的定金,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