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地
管辖为何优先?
一、
合同纠纷中
合同履行的法院
管辖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
管辖
因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辖。
二、
合同纠纷中关于
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因
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
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
管辖和专属
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
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管辖。
三、确定
合同履行地法院
管辖
1、当事人在
合同中对
合同履行地点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确定
合同履行地,从而确定
合同履行的
管辖法院,除该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不考虑该
合同是否已经实际履行以及实际履行地点是否与约定的不同。
2、如果当事人在
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
合同纠纷中争议标的的种类来分别确定
合同履行地。具体分为三种情形:一是争议的标的是给付货币的,则以接收货币一方的所在地为
合同履行地;二是争议标的为交付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
合同的履行地;
3、争议标的为前述给付货币和交付不动产之外的其他标的的,如动产、财产权利的交付等,则以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为
合同履行地。
4、民诉法解释规定了按照
合同履行地确定
管辖法院的两种特例。一是当事人虽然在
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地,但没有实际履行,且当事人住所地都不在
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点的,则直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不再适用
合同履行地确定
管辖法院;二是当事人在
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的,即时结清的
合同,则直接以实际交易行为地为
合同履行地。
虽然在进行
合同纠纷诉讼的过程中,要坚持
合同履行地有限的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放弃了其他的
管辖原则,除了
合同履行地
管辖优先的原则,还有原被告
管辖地、双方约定
管辖地等方面的情形,尤其是双方约定
管辖地的,这要优于
合同履行地
管辖的。